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 第12條 法規: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12條 自由港區事業得填具出區展覽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向所在地海關申請將免稅貨物輸往課稅區展覽。前項將免稅貨物輸往課稅區展覽之案件,其貨物輸往課稅區及由課稅區運回時,應依第六條規定辦理通關手續,並登錄相關帳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