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代理所得稅事務辦法 第9條 法規:會計師代理所得稅事務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9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會計師應拒絕接受代理或繼續代理:一、委託人不提供必要之帳簿文據憑證或關係文件者。二、委託人意圖為不實不當之申報、簽證、鑑定或報告者。三、其他因委託人隱瞞或欺騙而致無法為公正翔實之簽證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