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稽徵機關於審核會計師依本辦法代理所得稅簽證申報案件,對會計原則之適用,如與受託會計師意見不一致時,稽徵機關與會計師均得送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審議決定之。前項審議程序不影響稽徵機關對有關納稅案件之核課,納稅義務人如對稽徵機關之核定不服時,仍應依行政救濟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