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代理所得稅事務辦法 第17-1條 法規:會計師代理所得稅事務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17-1條 會計師受託代理所得稅事務,不得將受託事務之全部或一部再委託其他會計師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