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會計師申請核准登記為稅務代理人者,財政部應即通報稽徵機關,並於網站公告,異動時亦同;其不具稅務代理人資格而擅自執行稅務代理業務者,稽徵機關除不受理其代理案件外,並應報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交付會計師懲戒委員會依法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