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 第12條 法規: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12條 依菸酒稅法第十九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其補徵金額在新臺幣五千元以下者,免予處罰。依菸酒稅法第十九條第六款規定應處罰鍰案件,因短報或漏報進口應稅數量,致短報或漏報菸酒稅額及菸品健康福利捐,而申報進口時依規定檢附之相關文件並無錯誤,且報關人主動向海關申報以文件審核或貨物查驗通關方式進口菸酒者,免予處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