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 第16-1條 法規: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16-1條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應處罰鍰案件,營業人經主管稽徵機關第一次通知限期補辦,即依限補辦者,免予處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