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條依娛樂稅法第十二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輔導已於規定期間內辦理相關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者,免予處罰:一、無漏稅額或所漏稅額在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下。二、查獲前已辦妥營利事業登記或營業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