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 第11-2條 法規: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11-2條 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其所漏稅額在新臺幣五千元以下者,免予處罰。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應處罰鍰案件,申報進口時依規定檢附之相關文件並無錯誤,且報關人主動向海關申報以文件審核或貨物查驗通關方式進口應稅特種貨物者,免予處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