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 第11-1條 法規: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11-1條 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應處罰鍰案件,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免予處罰:一、銷售同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特種貨物,所漏稅額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下。二、銷售同條例第二條第二項規定之特種勞務,所漏稅額在新臺幣五千元以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