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 第17條 法規: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相關法規 稅捐稽徵法母法 第17條 稅捐稽徵機關依本法第五十條之二規定為罰鍰處分時,應填具裁處書及罰鍰繳款書送達受處分人。受處分人如僅對於應繳稅捐不服提起行政救濟,經變更或撤銷而影響其罰鍰金額者,稅捐稽徵機關應本於職權更正其罰鍰金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