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本法第五十條之二所稱不適用稅法處罰程序之有關規定,指不適用左列處罰程序:一、稅捐稽徵機關通知受處分人限期提出申辯者。二、補徵稅額者,俟補徵稅額之處分確定後移送法院者。三、由法院裁定處以罰鍰者。四、不服法院裁定時,於接到法院裁定後十日內提出抗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