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40條產製廠商當月份出廠之應稅貨物,應於次月十五日以前,按銷售價格計算完稅價格,並依規定格式填具完稅價格計算表,向主管稽徵機關…
- 第41條(刪除)
- 第42條同一組織所屬不同工廠產製相同之產品者,得由總機構向財政部申請核准就不同工廠產製相同產品之銷售價格合併計算完稅價格,由各工…
- 第43條國內產製飲料品之銷售價格,除不連容器銷售者外,依本條例第八條第四項規定應減除之容器成本,應依所得稅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規定…
- 第44條產製廠商打造車身或產製特殊型式車輛,其申報之價格低於財政部訂定之標準者,主管稽徵機關應查核其有關之成本及銷售資料核定之。…
- 第44-1條因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規定之車輛,除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五項所定車輛外,應依本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補徵貨物稅,其補…
- 第45條產製廠商申報之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如屬計算錯誤或經產製廠商自行申報更正者,主管稽徵機關得查明逕予更正。
- 第46條產製廠商應領用統一發票,並於開立統一發票時載明應稅貨物之品名、規格。產製廠商兼營銷售非應稅貨物者,其使用之統一發票,應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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