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6條產製廠商應領用統一發票,並於開立統一發票時載明應稅貨物之品名、規格。產製廠商兼營銷售非應稅貨物者,其使用之統一發票,應與應稅貨物區分使用開立。但使用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或使用電子發票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