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3條國內產製飲料品之銷售價格,除不連容器銷售者外,依本條例第八條第四項規定應減除之容器成本,應依所得稅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計算之。產製廠商未能依前項規定計算容器成本者,應按財政部訂定之標準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