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台灣法律知識通
EN
首頁
法規分類
常見問題
名詞解釋
部落格
熱門法規
進階查詢
我的收藏
搜尋
進階查詢
熱門:
安非他命
偷竊
遺產
中華民國刑法
竊盜
性騷擾
首頁
法規分類
行政
財政部
賦稅目
記帳士證書核發辦法
第12條
記帳士證書核發辦法 第12條
法規:
記帳士證書核發辦法
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12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
上一條
第11條
本辦法之申請書及履歷表,其格式由財政部公告之。
下一條
已是最後一條
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
本辦法依記帳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中華民國國民或外國人經記帳士考試及格者,得依本辦法規定,請領、補發及換發記帳士證書。前項記帳士證書,包含中文版記帳士證書…
第3條
中華民國國民或外國人請領中文版記帳士證書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財政部申請:一、申請書。二、記帳士考試及格證書正本及影本;…
第4條
依本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請領記帳士證書者,應檢具原撤銷或廢止原因消滅之證明及前條規定之文件,向財政部申請。
第5條
請領記帳士證書應檢具之文件不齊備,其能補正者,財政部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於十五日內補正。不能補正或屆期不補正者,得逕行駁回…
第6條
財政部應於受理申請後十五日內為是否核發記帳士證書之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之期間不得逾十五日。
第7條
財政部審查合格時,應發給記帳士證書,並於網站公告。財政部依第五條規定或審查不合格駁回申請時,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申請人,…
第8條
記帳士證書遺失或滅失時,記帳士得登報三天聲明作廢,並繳納證書費,檢具下列文件向財政部申請補發:一、申請書。二、刊登記帳士…
第9條
記帳士證書污損或破損時,記帳士得繳納證書費,檢具下列文件向財政部申請換發:一、申請書。二、原記帳士證書。三、最近一年內二…
第10條
第三條第三項及第五條至第七條規定,於申請補發或換發記帳士證書時,準用之。
第11條
本辦法之申請書及履歷表,其格式由財政部公告之。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
全國法規資料庫
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