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 第13條 法規: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13條 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於推出新產品或服務,或辦理新種業務前,包含新支付機制、運用新科技於現有或全新之產品或業務,應進行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並建立相應之風險管理措施以降低所辨識之風險。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