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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因業務關係持有、管理或知悉經法務部依資恐防制法第四條及第五條公告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所有或控制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應依同法第七條規定辦理並通知事務所所在地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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