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 第17條 法規: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17條 本辦法除第十五條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