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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於業務關係存續中明知客戶身分變更或認所取得客戶之身分資料不實,或建立業務關係已逾一年者,應重新確認客戶身分。
但經評估為低風險者,不在此限。
確認客戶身分義務自業務關係終止時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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