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有前條或第三條第五項規定應申報情形,或第三條第四項規定情形認有申報必要者,應於發現之日起算十個工作日內,依法務部調查局所訂格式,以郵寄、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對屬明顯重大緊急之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案件之申報,應儘速以傳真或其他方式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並經法務部調查局回復確認收件。
前二項申報紀錄應以副本或電子檔案方式保存五年。
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 第11條
第11條
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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