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 第20條 法規: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20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應拒絕接受委任:一、委任人不提供必要之帳簿文據憑證或關係文件。二、委任人意圖為不實不當之記帳、報稅。三、其他因委任人隱瞞或欺騙而致無法為公正詳實之記帳報稅代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