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 第14條 法規: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14條 未依規定辦理登錄或登錄後經註銷者,不得執行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其擅自執行業務者,依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