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8-6條本法第八條第八款之適用,以各該人員在駐在國提供勞務之報酬,享受駐在國免徵所得稅待遇者為限。
- 第8-7條適用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款規定免稅者,應於申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檢具有關證明文件,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核辦。
- 第8-8條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款所稱之優惠利率,由財政部認定之。
- 第8-9條(刪除)
- 第8-10條本法第三條之四第六項規定之信託基金,其受託人依本法第六條之二規定應設置之帳簿,包括按信託財產發生之所得類別,設置受益人已…
- 第8-11條(刪除)
- 第10條國外營利事業所派調查商情及報價接洽之聯絡人員,並不代表其事業簽訂契約或交付定貨者,不屬本法第十條第二項所稱之「營業代理人…
- 第10-1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4及第三十五條所稱不可抗力之災害,指震災、風災、水災、旱災、寒害、火災、土石流、海嘯、瘟…
- 第10-2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類第一款、第十四條之三第二項、第十五條第四項、第四十二條、第七十六條第二項、第八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
- 第10-3條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公司股東、合作社社員或其他法人出資者,獲配其所投資國內公司、合作社或其他法人分配之股利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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