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8-1條外國國際運輸事業依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十款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以與我國政府簽訂之租稅協定中訂有互惠免稅條款或經外交換文同…
- 第8-2條(刪除)
- 第8-3條(刪除)
- 第8-4條依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款第一目規定,個人或營利事業出售之財產,其交易所得免稅者,如有交易損失,亦不得扣除。
- 第8-5條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款所稱稿費、樂譜、作曲、編劇、漫畫等收入,指以本人著作或翻譯之文稿、樂譜、樂曲、劇本及漫畫等,讓…
- 第8-6條本法第八條第八款之適用,以各該人員在駐在國提供勞務之報酬,享受駐在國免徵所得稅待遇者為限。
- 第8-8條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款所稱之優惠利率,由財政部認定之。
- 第8-9條(刪除)
- 第8-10條本法第三條之四第六項規定之信託基金,其受託人依本法第六條之二規定應設置之帳簿,包括按信託財產發生之所得類別,設置受益人已…
- 第8-11條(刪除)
- 第9條本法第九條所稱交換,包括政府依法給價徵收,及財產受意外災害而獲得賠償。
- 第10條國外營利事業所派調查商情及報價接洽之聯絡人員,並不代表其事業簽訂契約或交付定貨者,不屬本法第十條第二項所稱之「營業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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