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8-2條(刪除)
- 第8-3條(刪除)
- 第8-4條依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款第一目規定,個人或營利事業出售之財產,其交易所得免稅者,如有交易損失,亦不得扣除。
- 第8-5條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款所稱稿費、樂譜、作曲、編劇、漫畫等收入,指以本人著作或翻譯之文稿、樂譜、樂曲、劇本及漫畫等,讓…
- 第8-6條本法第八條第八款之適用,以各該人員在駐在國提供勞務之報酬,享受駐在國免徵所得稅待遇者為限。
- 第8-7條適用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款規定免稅者,應於申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檢具有關證明文件,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核辦。
- 第8-9條(刪除)
- 第8-10條本法第三條之四第六項規定之信託基金,其受託人依本法第六條之二規定應設置之帳簿,包括按信託財產發生之所得類別,設置受益人已…
- 第8-11條(刪除)
- 第9條本法第九條所稱交換,包括政府依法給價徵收,及財產受意外災害而獲得賠償。
- 第10條國外營利事業所派調查商情及報價接洽之聯絡人員,並不代表其事業簽訂契約或交付定貨者,不屬本法第十條第二項所稱之「營業代理人…
- 第10-1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4及第三十五條所稱不可抗力之災害,指地震、風災、水災、旱災、蟲災、火災及戰禍等。前項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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