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 第108-2條 法規:所得稅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相關法規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五章 獎懲 第108-2條 個人違反第十四條之五規定,未依限辦理申報,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個人已依本法規定辦理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申報,而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處以所漏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個人未依本法規定自行辦理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申報,除依法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應按補徵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