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7條納稅義務人違反第八十三條之規定,不按規定時間提送各種帳簿,文據者,稽徵機關應處以一千五百元以下之罰鍰。納稅義務人未經提出正當理由,拒絕接受繳款書者,稽徵機關除依稅捐稽徵法第十八條規定送達外,並處以一千五百元以下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