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03條告發或檢舉納稅義務人或扣繳義務人有匿報、短報或以詐欺及其他不正當行為之逃稅情事,經查明屬實者,稽徵機關應以罰鍰百分之二十…
- 第104條(刪除)
- 第105條(刪除)
- 第106條有下列各款事項者,除由該管稽徵機關限期責令補報或補記外,處以一千五百元以下罰鍰:一、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負責人、合作社之負…
- 第107條納稅義務人違反第八十三條之規定,不按規定時間提送各種帳簿、文據者,稽徵機關應處以一千五百元以下之罰鍰。納稅義務人未經提出…
- 第108條納稅義務人違反第七十一條規定,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而已依第七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補辦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據以調查核定其所得額…
- 第108-1條營利事業違反第一百零二條之二規定,未依限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而已依第一百零二條之三第二項規定補辦申報,經稽徵機關據以調查…
- 第108-2條個人違反第十四條之五規定,未依限辦理申報,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個人已依本法規定辦理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申報,而有漏…
- 第109條(刪除)
- 第110條納稅義務人已依本法規定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而對依本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二倍以下…
- 第110-1條主管稽徵機關對於逃稅、漏稅案件應補徵之稅款,經核定稅額送達繳納通知後,如發現納稅義務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執行之跡象者,…
- 第110-2條營利事業已依第一百零二條之二規定辦理申報,但有漏報或短報未分配盈餘者,處以所漏稅額一倍以下之罰鍰。營利事業未依第一百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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