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 第110-1條 法規:所得稅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相關法規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五章 獎懲 第110-1條 主管稽徵機關對於逃稅、漏稅案件應補徵之稅款,經核定稅額送達繳納通知後,如發現納稅義務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執行之跡象者,得敘明事實,聲請法院假扣押,並免提擔保。但納稅義務人已提供相當財產保證,或覓具殷實商保者,應即聲請撤銷或免為假扣押。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