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 第2條 法規: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課稅所得:指自全年所得額中減除依法可享受減稅或免稅之所得額後之應課稅所得額。二、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指在計算應課稅所得額時,應將該項所得自全年所得額中減除。 本條定義的名詞 課稅所得 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