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適用本辦法獎勵之民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適用本辦法之獎勵:一、未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二、當年度內受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規定處分。但當年度漏稅額不超過新台幣十萬元或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之比例不超過百分之十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