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適用本辦法獎勵之民間機構,其免稅年限如下:一、鐵路:五年。
二、公路:五年。
三、大眾捷運系統:五年。
四、航空站:五年。
五、港埠及其設施:五年。
六、停車場:四年。
七、觀光遊憩重大設施:四年。
八、橋樑及隧道:五年。
前項免稅年限應連續計算,不得中斷。
民間機構在免稅期間內,應按所得稅法規定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逐年提列折舊。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