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 第29條 法規: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相關法規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母法 第三章 稅額計算 第29條 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其進項稅額憑證,未於當期申報者,得延至次期申報扣抵。次期仍未申報者,應於申報扣抵當期敘明理由。但進項稅額憑證之申報扣抵期間,以十年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