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 第三章 稅額計算
營業人以貨物或勞務與他人交換貨物或勞務者,其銷售額應以換出或換入貨物或勞務之時價,從高認定。
營業人以分期付款方式銷售貨物者,除約定收取第一期價款時以全部應收取之價款為銷售額外,以各期約定應收取之價款為銷售額。
營業人以土地及其定著物合併銷售時,除銷售價格按土地與定著物分別載明者外,依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含營業稅)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含營業稅)總額之比例,計算定著物部分之銷售額。
其計算公式如下:定著物部分之銷售價格=土地及其定著物房屋評定標準價格×(1+徵收率)之銷售價格×───────────────────────土地公告現值+房屋評定標準價格×(1+徵收率)定著物部分之銷售額=定著物部分之銷售價格÷(1+徵收率)
其計算公式如下:定著物部分之銷售價格=土地及其定著物房屋評定標準價格×(1+徵收率)之銷售價格×───────────────────────土地公告現值+房屋評定標準價格×(1+徵收率)定著物部分之銷售額=定著物部分之銷售價格÷(1+徵收率)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於貨物交付前或勞務提供前經開立統一發票者,應以開立統一發票之金額為銷售額。
營業人依經銷契約取得或支付之獎勵金,應按進貨或銷貨折讓處理。
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出租財產所收取之押金,應按月計算銷售額,不滿一月者,不計。
其計算公式如下:銷售額=該年一月一日郵政定期儲金一年期固定利率÷12押金×───────────────────────────1+徵收率本法第四章第二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出租財產所收取之押金,應按月計算銷售額,不滿一月者,不計。
其計算公式如下:銷售額=押金×該年一月一日郵政定期儲金一年期固定利率÷12
其計算公式如下:銷售額=該年一月一日郵政定期儲金一年期固定利率÷12押金×───────────────────────────1+徵收率本法第四章第二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出租財產所收取之押金,應按月計算銷售額,不滿一月者,不計。
其計算公式如下:銷售額=押金×該年一月一日郵政定期儲金一年期固定利率÷12
本法稱時價,係指當地同時期銷售該項貨物或勞務之市場價格。
(刪除)
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其進項稅額憑證,未於當期申報者,得延至次期申報扣抵。
次期仍未申報者,應於申報扣抵當期敘明理由。
但進項稅額憑證之申報扣抵期間,以十年為限。
次期仍未申報者,應於申報扣抵當期敘明理由。
但進項稅額憑證之申報扣抵期間,以十年為限。
統一發票扣抵聯經載明「違章補開」者,不得作為扣抵銷項稅額或扣減查定稅額之憑證。
但該統一發票係因買受人檢舉而補開者,不在此限。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海關補徵之營業稅額,不得列入扣抵銷項稅額:
一、營業人進口貨物,經查獲短報進口貨物完稅價格,並有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
二、保稅區營業人或海關管理之免稅商店、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辦理保稅貨物盤存,實際盤存數量少於帳面結存數量。
但該統一發票係因買受人檢舉而補開者,不在此限。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海關補徵之營業稅額,不得列入扣抵銷項稅額:
一、營業人進口貨物,經查獲短報進口貨物完稅價格,並有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
二、保稅區營業人或海關管理之免稅商店、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辦理保稅貨物盤存,實際盤存數量少於帳面結存數量。
本法第六條第四款規定之營業人,銷售電子勞務之銷售額以外幣計價者,其依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時,應依臺灣銀行下列日期牌告外幣收盤之即期買入匯率折算為新臺幣金額:
一、申報所屬期間之末日。
二、有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營業者,以事實發生日前一申報所屬期間之末日。
本法第六條第四款規定之營業人,以匯款方式繳納營業稅者,應自行負擔匯費及相關處理手續費用,並以按前項規定計算之本期應納稅額匯入指定公庫。
第一項臺灣銀行牌告之幣別無即期買入匯率者,採現金買入之匯率計算。
第一項各款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同項各款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者,以其次星期一為期間末日。
一、申報所屬期間之末日。
二、有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營業者,以事實發生日前一申報所屬期間之末日。
本法第六條第四款規定之營業人,以匯款方式繳納營業稅者,應自行負擔匯費及相關處理手續費用,並以按前項規定計算之本期應納稅額匯入指定公庫。
第一項臺灣銀行牌告之幣別無即期買入匯率者,採現金買入之匯率計算。
第一項各款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同項各款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者,以其次星期一為期間末日。
營業人之商品、原物料、在製品、半製品及製成品有盤損或災害損失情事,經報請主管稽徵機關核准有案者,准予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