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計算稅額之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非營業人,依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後段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者,其依本法第三十五條應申報之銷售額與稅額之計算公式如下:銷項稅額=當期開立統一發票總額÷(1+徵收率)×徵收率銷售額=當期開立統一發票總額-銷項稅額前項銷項稅額,尾數不滿通用貨幣一元者,按四捨五入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