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條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出租財產所收取之押金,應按月計算銷售額,不滿一月者,不計。其計算公式如下:銷售額=該年一月一日郵政定期儲金一年期固定利率÷12押金×───────────────────────────1+徵收率本法第四章第二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出租財產所收取之押金,應按月計算銷售額,不滿一月者,不計。其計算公式如下:銷售額=押金×該年一月一日郵政定期儲金一年期固定利率÷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