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條營業人以土地及其定著物合併銷售時,除銷售價格按土地與定著物分別載明者外,依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含營業稅)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含營業稅)總額之比例,計算定著物部分之銷售額。其計算公式如下:定著物部分之銷售價格=土地及其定著物房屋評定標準價格×(1+徵收率)之銷售價格×───────────────────────土地公告現值+房屋評定標準價格×(1+徵收率)定著物部分之銷售額=定著物部分之銷售價格÷(1+徵收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