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減免規則 第14條 法規:土地稅減免規則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二章 減免標準 第14條 已墾竣之土地,仍由原承墾人耕作並經依法取得耕作權者,自有收益之日起,免徵田賦八年。免徵田賦期間內,原承墾人死亡,仍由繼承人耕作者,得繼續享受尚未屆滿之免稅待遇。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