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或原住民製酒管理辦法 第11條 法規:農民或原住民製酒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第11條 第七條及第八條所稱業者名稱、資本總額、總機構所在地、負責人變更之日,指完成商業變更登記之日;至所稱產品種類、製酒場所及工廠廠名變更之日,指事實發生之日。前項申請變更事項,應檢附二種以上之證明文件時,所稱變更之日,以最後完成變更登記文件之日期為準。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