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查獲涉嫌之私菸、私酒、劣菸、劣酒,除因搬運不便、保管困難或需經抽樣檢驗者,予以封存,並交由原持有人或適當之人具結保管外,予以扣留。
主管機關為前項扣留或封存時,應就查獲之時間、地點、數量、涉嫌違章事實、菸酒來源、產製或進口業者名稱、製造、輸入或購買日期、現場陳列或倉庫存放等情形,作成紀錄,並由涉嫌人或在場關係人簽章;其拒不簽章者,應予註明。
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18條
第18條
第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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