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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券及短期借款條例
第14條
國庫券及短期借款條例 第14條
法規:
國庫券及短期借款條例
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第14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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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國庫券得自由轉讓、設定質權或充公務上之保證。以債票形式發行之記名國庫券,為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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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財政部於商得中央銀行同意後,得隨時買回尚未到期之國庫券。中央銀行為穩定金融,得隨時買賣國庫券。
第9條
國庫券持有人對於國庫券之請求權,自國庫券到期日起算,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10條
國庫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其掛失止付程序,由財政部會商中央銀行定之。
第11條
國庫券之發行、買回及還本、付息等業務,均委由中央銀行經理;其經理辦法,由財政部商同中央銀行訂定之。
第12條
為調節國庫收支而發行之國庫券及洽借之短期借款,其應付之利息連同各項必需費用,應列入中央政府總預算。
第13條
國庫券得自由轉讓、設定質權或充公務上之保證。以債票形式發行之記名國庫券,為轉讓、設定質權或充公務上之保證,應先向原經理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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