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庫券及短期借款條例 第13條 法規:國庫券及短期借款條例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第13條 國庫券得自由轉讓、設定質權或充公務上之保證。以債票形式發行之記名國庫券,為轉讓、設定質權或充公務上之保證,應先向原經理銀行辦理過戶或相關手續。以登記形式發行之國庫券,為轉讓、設定質權或充公務上之保證,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