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庫支票管理辦法 第23條 法規:國庫支票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第23條 受款人或執票人喪失之國庫支票,其票面註銷「禁止背書轉讓」標識者,申請掛失止付時,應向法院聲請辦理公示催告程序。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