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條本署已簽妥之國庫支票,在未送達受款人之前喪失,經查明尚未兌付者,除依下列規定辦理外,並應詳查喪失原因,及註明掛失止付情形,對失職人員按情節輕重議處:一、填具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及遺失票據申報書,向國庫總庫辦理掛失止付。二、登記掛失止付國庫支票登記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