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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庫支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法規章節: 第21條

受款人或執票人喪失未逾發票日期一年之國庫支票者,應填具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及遺失票據申報書,向國庫經辦行辦理掛失止付。
國庫經辦行應查明支票尚未兌付後始得受理,並應備文檢附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影本送本署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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