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庫支票管理辦法 第21條 法規:國庫支票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第21條 受款人或執票人喪失未逾發票日期一年之國庫支票者,應填具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及遺失票據申報書,向國庫經辦行辦理掛失止付。國庫經辦行應查明支票尚未兌付後始得受理,並應備文檢附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影本送本署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