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庫支票管理辦法 第18條 法規:國庫支票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第18條 國庫支票之受款人或執票人,得將國庫支票委託金融機構代收或存帳。但受款人為政府機關者,仍應依法存入公庫。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