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類標示管理辦法 第8條 法規:酒類標示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第8條 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酒業者名稱及地址之標示,應包括足供消費者辨識及聯絡之內容。經沒收或沒入之酒類於標售處置後,應由主管機關抽檢已標示得標人名稱及地址,始能交付得標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