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對民營重大經濟基本建設事業借款保證監督辦法 第9條 法規:政府對民營重大經濟基本建設事業借款保證監督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第9條 被保證人於借款全部清償後,應檢同清償證件,報請財政部查核,解除保證責任,並由財政部轉報行政院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